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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惊呆!超市“反向抹零”1万多笔!你有这样被坑过吗?

前不久,北京的李女士前往自家附近的超市购物,结账的时候被收取了42.6元。“平日里我有核对购物小票的习惯,交完钱后就看了一下购物小票,发现了问题。”李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五款商品金额相加是42.56元,但购物小票的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却显示42.6元。李女士对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反映,虽然只是几分钱,但是让人心里很不舒服 。


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杨庄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赶到超市调查核实情况。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让超市收银员进行了现场测试,发现超市的收银系统被设置了自动“四舍五入”,也就是商品合计金额若末位小于等于4分钱就会“向下抹零”,大于等于5分钱的都会“向上抹零” 。

网络配图


超市负责人称,这家超市今年1月开业,所有的收款机都是新购进的,收银系统经过厂家调试之后他们也没有检查和核对就投入了使用,要不是市场监管局找上门,他们都不知道自身还存在“反向抹零”的情况。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取了超市开业以来所有的收款记录,发现有1万多笔收款记录存在“向上抹零”的情况,多收金额总计204.69元。


杨庄街道市场监管所副所长马天一表示,除了责令该超市退还开业至今多收取消费者的所有钱款之外,还对该超市的行为正式立案开展调查。一旦查证属实,该超市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以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的生活中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肖安建:“反向抹零这个情况,违反了我们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在没有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价格进行反向抹零,是违反了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法条小贴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介绍,"反向抹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违法,那就是经营者在收款前,就告知消费者无法找零,并且得到了消费者的同意。

经营者“反向抹零”却没有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如遇此类情况,请保留相关单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来源:人民网科普综合中国消防、中国新闻网、光明网、人民日报、YNTV2都市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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